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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废止

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六号令发布)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
  (一)虚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故意多报统计数字。
  (二)瞒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故意少报或者不报统计数字。
  (三)伪造统计资料。指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捏造虚假的原始资料或者统计资料。
  (四)篡改统计资料。指利用职权或者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符合统计制度的统计资料。
  (五)拒报统计资料。指明确表示不上报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应当上报的统计资料,或者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或者不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
  (六)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指同一个填报单位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上报统计资料累计发生三次以上。
  (七)利用职权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指领导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指示统计人员修改统计资料,致使统计资料不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八)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无法正常执行职务,不能按期完成上级统计机构或者统计检查机构下达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检查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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