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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
  前款所指的临时占用区域四周,须按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设置高于1米的围栏。
  第十三条 (设置文明设施费用的处理)
  因设置建设工程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文明施工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交通保障措施)
  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
  第十五条 (工地环境卫生)
  建设工程工地内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
  (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茶亭、更衣室和其他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三)有条件设置食堂的,须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可委托有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
  第十六条 (竣工后工地的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须在通车前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七条 (赔偿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处罚)
  各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工地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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