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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和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水利、市容、环卫、公安、卫生、园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 (对工地排水的要求)
  建设工程工地应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第六条 (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三)利用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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