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地区、单位、住户应积极做好翻缸倒罐、平整洼地等工作,严格控制所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灭蚊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小单位积水场所不得有蚊虫孳生;中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二平方米;大型单位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五平方米;市区及近郊街道(镇)范围内积水场所蚊虫孳生有害率分别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和百分之十。
单位内部不得有成蚊集聚。
第十条 各地区、单位应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采取诱捕、拍打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消灭苍蝇。凡易招致苍蝇及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场所,应完善防蝇灭蝇措施。各地区、单位的范围内应无散在暴露的苍蝇孳生物。小型单位不得有苍蝇孳生;中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二平方米;大型单位苍蝇孳生总面积不得超过五平方米;各地区范围内苍蝇孳生有害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生产或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幼虫孳生,不得有成蝇。其它场所(包括居民住房、职工和学生寝室)的有蝇房间不得超过百分之三,有蝇房间的蝇数不得超过二只。
第十一条 各地区、单位、住户应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成、若虫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五,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五只;卵蛸阳性率不超过百分之二,平均密度每间不得超过二只。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设除害监督员。除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或区、县爱卫会任命。除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所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害执勤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三条 各街道(县属镇)设除害执勤员。除害执勤员由街道(县属镇)爱卫会任命,并报区、县爱卫会备案。除害执勤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除害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及地区内的单位和住户进行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食品生产、饮食、水产、废品、粮食、畜牧、环卫、建工、市政、房管、园林等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指定人员对所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