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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第八条 购买公有住房者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九条 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十条 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房屋产权。但购房款未付清或购房后未住满五年的,该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退房当年确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已住满五年的,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收益归已,但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该住户今后的住房由自已从房产市场上获得。
  第十一条 购买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出售的范围内,由公有住房出售人或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在住户同意购房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二)购房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购房款后,由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履行: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四)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办法,暂按现行管理体制继续执行。
  (五)高层住宅的水泵和电梯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在公有住房出售的起步阶段,暂由购房人和出售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职工收入的提高,将逐步提高购房人承担的比例,直至全部自理。
  第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按下列规定筹集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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