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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贵重医疗设备装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为适应医学科技发展,根据医疗服务和医疗消费相结合、医学装备与区域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原则,本市对为享受公费和劳保的病人服务的医疗机构装备贵重医疗设备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装备条件)
  具备相应医院等级、人员配备、配套设施等条件的医疗机构,方可申请装备贵重医疗设备。
  贵重医疗设备的具体装备条件,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
  申请装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贵重医疗设备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装备贵重医疗设备的申请表;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备及其机型的详细资料;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审核)
  市卫生局接到医疗机构装备贵重医疗设备的申请后,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 (进口产品的申请)
  申请装备进口贵重医疗设备的医疗机构,除按本规定第七条办理外,并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许可证发放)
  市卫生局对已经批准并安装贵重医疗设备的医疗机构,核发《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以下简称《装备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设备使用费)
  持有《装备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使用贵重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等的收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为享受公费和劳保的病人进行检查、治疗等费用,可按照公费、劳保的有关规定记帐报销。
  第十二条 (设备的年度管理)
  装备贵重医疗设备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前向市卫生局报送贵重医疗设备的使用情况。
  市卫生局每年对贵重医疗设备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者,注销其《装备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证管理)
  持有《装备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将《装备许可证》悬挂于明显位置,并妥善保管。《装备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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