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4日)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现发布《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索长有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通信设施管理,保障电信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信通信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通信设施(以下简称通信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一)通信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通信交换设施、终端设施及其他附属设备。
(三)电信部门主管的无线通信设施。
(四)电信部门所属的局(所)、营业网点及其场地和附属设施。
(五)公用电话及其附属设施。
(六)通信车辆。
(七)其他通信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通信设施,有权制止或举报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市电信部门是全市通信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通信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县(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