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拆除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实体遮挡,一类街路的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其它街路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点五米;建设工程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封闭出入口,并设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繁华街路实行封闭式作业,工地出入口进行硬铺装。
(二)设置统一规格的工程公告板和建设单位标志牌。
(三)按批准的占道位置、面积设置暂设工程或堆放材料。
(四)保护市政设施。
(五)及时清运残土和垃圾。
(六)带有沉淀物的废水,必须向沉淀池排放。
第十一条 开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工程公告板。
(二)夜间应当设警示标志。
(三)土方按批准位置堆放,除按规定可留作回填的以外,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工地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固体废弃物。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现场容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暂设工程全部拆除。
(二)现场平整,场清料净。
(三)道路铺装完毕。
(四)被损坏的市政设施修复完好。
第十四条 施工损坏的市政道路,应当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市政道路施工标准进行修复,并负责保修一年;自行修复有困难的,可委托专业队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市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还工地管理押金;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用工地管理押金抵扣,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市政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服务,持证检查,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一款规定的,查封拆除现场,限期补办手续、交纳工地管理押金,并处以建设单位三千至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