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发布《哈尔滨市建设工地容貌和市政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索长有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建设工地容貌和市政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施工现场环境整洁和市政设施完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公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规划土地、建工、房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建设工地容貌和市政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区市政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拆迁许可证》前,应当持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到市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建设工地管理押金。
建设单位不按前款规定办理的,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市政管理机构执行。
第五条 建设工地管理押金,占、挖道工程,为占、挖道费的百分之五十;建筑工程,按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除重点路桥工程外,工地管理押金不予减免。
第六条 拆迁承办单位组织拆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遮挡拆除现场,按规定设置出入口。
(二)及时清运拆除的物料和垃圾。
(三)保护市政设施完好。
第七条 拆除工程结束后,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拆除现场的物料和垃圾清运干净。
(二)各类断头管线已封闭。
(三)除建设施工继续占用的外,损坏的市政设施修复完好。
第八条 房屋拆除单位,不准占用道路出售拆除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