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索长有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中方职工,均按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本条前款企业不包括建筑、安装企业。
第三条 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商、税务、外资管理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下列项目:
(一)退休费。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费。
(三)医疗补助费和护理费。
(四)死亡丧葬费、抚恤费和救济费。
第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二)职工每人每月按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
(三)养老金的存款利息。
第七条 企业和职工按月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新办企业从职工起薪之月起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