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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合作建设住房的规定[失效]

  (三)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集资费、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墙体改革价外加收款、新菜田建设基金、统征土地咨询服务费和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费。
  (四)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列入市年度计划。
  (五)市有关部门对合作建房所需建设指标、建设用地,应予以优先安排审批。
  (六)免购住房债券。
  第十五条 合作建房,应当纳入住宅小区的统一规划,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可以由主办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建设。
  第十六条 合作建设的住房(以下简称合作住房)产权,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个人按综合价格缴纳建房款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个人按不低于标准价格交纳建房款、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资助的,产权归个人和所在工作单位共同所有,按双方出资比例划分产权占有份额。
  (三)安置合作建房用地内被动迁人的住房,产权的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合作建房取得的住房,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可以出售给符合参加合作建房条件的住户。出售共有产权的住房,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出售合作住房时,售房款应扣回单位投资和减免税费,其余部分归产权人所有。
  第十八条 合作住房供暖设备的运行、维修和更新费用,由供暖单位负担。供暖费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由个人负担。
  第十九条 合作住房进户后,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产权人,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协助主办单位管理和维修住房。
  第二十条 合作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的,产权人应当在进户前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归个人和单位共同所有的,由单位负责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和参加合作建房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向社会出售合作住房,牟取利润。
  (二)弄虚作假,骗取免收税费。
  (三)以公款充私款,骗取产权。
  (四)弄虚作假,骗取参加合作建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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