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住单位或亲友住房满一年以上的。
(三)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婚后无房的。
(四)经市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第七条 合作建房用地内的被动迁人,可以参加合作建房;不参加的,按《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八条 参加合作建房,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市房改办批准。
第九条 合作建房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合作建房审批手续:
(一)制定《合作建房方案》,经市房改办审查同意后,签发《合作建房批准书》。
(二)持《合作建房批准书》,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建设房屋和免征税费审批手续。
(三)房屋竣工后,到市房改办办理《合作建房进户许可证》。
(四)持《合作建房进户许可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 合作建房资金来源:
(一)个人交纳的合作建房款。
(二)职工所在工作单位资助款。
(三)金融单位贷款。
(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参加合作建房的住户,应当按综合价格缴纳建房款。有工作单位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标准价格缴纳,标准价格与综合价格差额部分,可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资助;单位无力资助和无工作单位的,按综合价格缴纳。
第十二条 参加合作建房的住户,应一次缴纳建房款。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主办单位批准,可分两次缴纳,首次缴纳的,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剩余部分,在主体工程封闭前缴纳。
第十三条 合作建房资金,应当存入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对合作建房的,给予下列优惠待遇:
(一)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免征营业税。
(二)免征一次性契税,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