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合作建设住房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7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哈尔滨市合作建设住房的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 长  索长有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合作建设住房的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居民投资合作建设住房,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社会居民住房困难户和无建房能力、不具备集资建房条件的单位职工,均可按本规定申请参加合作建设住房(以下简称合作建房)。
  第三条 合作建房,应当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和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市房改办批准,组建住房合作总社,下设若干分社,负责合作建房的管理。
  住房合作总社和住房合作社是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参加合作建房条件,根据全市住房解困进展情况,每年由市房改办公布一次。一九九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户和无房户,可申请参加:
  (一)人均居住面积在三平方米和三平方米以下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