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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七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主干道两侧大中型单位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规划文件副本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建立面积不小于建成区面积百分之二的苗圃、草圃、花圃。 
  种苗生产应当以优质乡土品种为主,并开展引种、育种工作。
  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
  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可以成立城市绿化专业设计、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相应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列绿化科目专项使用,或者划拨给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完成绿化建设。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市,应当按规定标准将绿化建设费用划拨给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按标准完成配套绿化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街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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