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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我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入资产评估调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二、产生上述严重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不够。国务院91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六部委《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向外商出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国资办发[1992]88号)明确规定,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研报告和合同批准前,必须对中方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但在实际操作中,此项工作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有些地方或部门忽视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作用,逾越评估过程或不按资产评估的底价和规定的上下限幅度确定中方投入资产的数额,从而造成了大量中方投入资产按帐面价值出资,致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
  二是一些地方的领导片面追求合资成功率,担心资产评估升值以后会“吓跑”外商,影响合资、合作工作,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行政干预。有的对评估工作限定时间,使评估工作难以保证质量;还有的先与外商签约,然后按签约的价格强行压低评估价值进行合资,使评估工作难以做到公正合理,流于形式。
  三是一些单位从本企业局部利益出发,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因小失大,有意逃避资产评估。
  四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不到位,无法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审批过程中实现资产评估方面的硬约束,对不立项评估的企业单位和不按评估价值出资的也无能为力。
  三、改进和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产保值增值观念,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第91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加强对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下决心解决目前存在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资产漏评严重,产权主体不明晰,多头管理,资产保值增值无人考核,资产流失无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举办合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资办发[1992]88号文件精神,认真负起责任,把好关口。凡国有企业利用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与外商合资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立项申请,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持评估确认书与可研报告一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评估确认书应作为审批部门批准合资、合作项目的必备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签发营业执照时也要审查把关。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外经、外贸、工商等部门配合,逐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吸引外资工作机制。
  (三)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强化评估职能作用。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91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和国资办发[1992]88号文件精神,搞好资产评估工作,并在评估操作中制定出合乎实际、便于操作的工作规则,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合资双方提供客观、公正的服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故意压价评估等违纪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要加强评估政策法规的宣传,抓好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树立良好的评估工作规范和行业管理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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