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切实做好停产半停产企业工作问题
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各地要逐户调查摸底,区别情况,采取“一厂一方”的办法,作出复产启动计划。产品有销路的要限期启动;启动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恢复生产,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搞好生产自救;没有条件恢复生产的,要做好准备,下决心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试经营期间,可免交一切税费。
十、关于扩大利用外资问题
要继续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创办各类企业,特别是发展经营期限较长的企业;引导外商在大中型企业改造、基础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开发等方面进行投资;现有企业经过认定部门评估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向外商出让股权,有些企业也可以整体转让。除某些国家规定的特殊企业由国家独资经营,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由国家控股外,其他企业的国有股比例不受限制。要在扩大利用外资同时,积极引进省外资金,争取中央各部委、国内大型企业和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到我省注册开办实业或公司,也允许他们对我省企业收购、兼并、参股和控股。
十一、关于利用偿还性集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在通讯、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除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外,还应扩大利用偿还性集资规模。经批准,可通过有偿使用、预收安装费、预收过路过桥费等办法,使资金快速回收和再投入,形成良性循环。
十二、关于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问题
在省外贸厅直属外贸企业,全面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经营者试行年薪制;设立出口创汇台阶奖和突出贡献奖,重奖有功单位和个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赋予出口经营权。对获得自营出口权企业,连续3年出口创汇达不到目标的,暂停其出口经营权,限期整顿。对我省有优势的资源性产品,要统一对外,有序地扩大出口,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创汇能力。对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在省权限内,凡适合进行公开招标的,都要按效益、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为企业商品的出口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十三、关于积极发展金融事业问题
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城区工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作用。做好引进外资银行工作,努力探索开办中外合资银行,在长春和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外资金融机构。积极而稳妥地发展金融市场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抓紧建立省证券交易中心,发展一级半股票市场;组建省投资担保公司,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项目提拱信用担保;赋予少数大型企业集团与其资本和收益相适应的直接融资权和担保权;选择二三家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经批准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发行一批专项投资基金、投资受益债券。各市、州在条件成熟时可成立证券交易机构,为证券变现和周转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