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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

  对企业的历史包袱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处理:在清产核资中,资产重估发生的固定资产升值,允许企业用来冲减一部分历史挂帐;对企业“拨改贷”尚未归还部分,属于地方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且确实无力归还的,由省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审核提出意见,报经省计委、财政厅和建设银行同意,可以一次性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在股份制改造中,合理确定股本金,降低举债比重,或在债权人自愿的基础上,将债权转为股权;在企业兼并中,兼并方在获得企业全部资产的同时,负责偿还企业债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企业产权转让所得收入,冲减一部分历史债务;对有发展前途,但目前经济效益差、确实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企业,可视情况计息缓收或挂帐停息;政策性亏损造成的银行挂帐、呆帐,在清理甄别的基础上,经核实批准,可由银行用呆帐准备金冲销。对有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可实行破产,通过拍卖或兼并的办法处理资产。处理资产所得收入,首先用于安置工人,能转的转出去,转不出去的发给救济金,保证其基本生活费用;其余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五、关于利用土地级差收入解决部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问题
  各级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发挥土地资源的级差效益,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位于繁华市区的工业企业迁往经济开发区或郊区,在原址兴办房地产业及其他第三产业。所得地产收益,除用于分流人员费用外,其余全部投入企业技术改造或转产新项目。不适于搬迁的企业,可利用其地缘优势,就地转为第三产业。
  六、关于对国有企业重新进行分类定级问题
  国有企业不再套用行政级别,要在调查摸底、搞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新的分类定级办法。其原则是:以经营规模划分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级别。与此同时,建立分类定级考核评价体系,每两年考核评定一次,并按考核情况重新确定企业类级。企业分类定级后,干部要与企业类别相适应,经营者的收入同企业类别级别挂钩。
  七、关于股份制企业的分红问题
  股份制企业的红利分配要与其经济效益相适应,不能定得过高。国有股应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参与分配,所得红利可作为国家资本金暂时留给企业。
  八、关于奖励企业销售和清欠问题
  对企业中积极推销积压产品、清理拖欠帐款的有功人员,可按实际推销或回款额从财务费用中列支手续费,用于奖励等开支,也可采取其他灵活措施给予奖励。属职能行为的,由单位统一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属非职能行为的,不论职位高低,均按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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