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
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4]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7月1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和《高严同志在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任会议上的讲话》(吉政发[1994]12号)精神,认真解决驻外办事处人员流动难,“沉淀”严重的问题,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广开渠道,做好办事处人员分流工作。
(一)实行轮换制以前调入办事处的人员,原工作单位在省内,爱人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省内的,原则上回省内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因原所在单位撤销或解体,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撤销解体后重新组建的单位负责安排,干部由省人事厅协调,工人由省劳动厅协调;办事处直接从学校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由省人事厅安排;从社会上聘用的“五大”毕业生,轮换期满不再续聘的人员,自谋职业或自找接收单位后,由省人事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二)夫妇双方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驻地,轮换期已满不愿回省内工作的,可自行联系到当地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转手续。
(三)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后,由组织另行安排工作。
二、严格控制在办事处离退休人员。
(一)轮换制以前调入办事处的干部,原工作单位在省内,爱人户口及生活基础都在省内的老同志离退休,原则上回省内安排,由原单位安置;因原所在单位撤销或解体,无接收单位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撤销解体后重新组建的单位负责安排,干部由省人事厅协调,工人由省劳动厅协调。
(二)轮换制以前调入办事处的,夫妇双方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驻地的,可自行联系在当地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
(三)1989年1月31日以前调入办事处的副主任以上领导干部,本人户口(不占用办事处户口指标)和配偶户口在驻地的,如要求在办事处离退休,要报省政府特殊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