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属于合并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合并后的机关解决;
(五)属于撤销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其上一级机关解决;
(六)属于分立前的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分立后机关共同的上一级机关解决;
(七)属于几个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解决;
(八)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内的问题,在法定复议申请期限内的,及时告知信访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
(九)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主管的行政机关解决;
(十)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有关组织解决。
第五条 行政机关办理来信来访,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维护国家、集体、信访人以及其他个人的利益,保障信访人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快速、高效、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第二章 办理来信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于信访人的来信,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拆封和登记工作:
(一)及时拆封,并将信封、信纸及阅办单一并装订;
(二)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
(三)加盖收讫章,填写收讫时间;
(四)登记随信寄来的各种材料;
(五)对来信中的缺页予以注明;
(六)登记来信的时间、寄信人姓名(单位名称)、职业、住址、来信次数、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
第七条 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立案的,立案调查处理;
(二)对于应当接受的批评、听取的意见、采纳的建议和其他应当解决的问题,予以研究处理;
(三)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之一的,予以复信;
(四)对于来信要求解决的问题,属于应当解决的,予以解决;
(五)对于其他来信,予以存档,并可酌情决定是否复信。
第八条 对来信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转交有关机关处理或者通知信访人去有关组织解决。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来信,应予复信:
(一)来信要求解决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能解决,或者不能全部解决,需要复信讲清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