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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预先发布公告,并具体主持拍卖工作。
  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预先发布公告,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并具体主持招标工作。
  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出让协议,并按照批准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让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公告形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向申请使用土地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块的位置、面积、四至、现状及地形图;
  (二)土地规划用途、建设项目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费用;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等规划要求;
  (四)环保、绿化、卫生、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出让方式和年限;
  (六)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和必须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建设等部门,根据出让土地的地理位置、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不同情况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当按拍卖、招标公告规定,交付应拍、投标保证金。
  应拍、投标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交付的保证金应当在该块土地成交后15日内如数返还,不付利息。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上的款额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拍、投标保证金、合同定金可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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