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省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主管副省长签发;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副省长主管的工作,经有关副省长审核后签发;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由主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发文。
以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的,由主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
(三)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州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财政、信贷、外汇等方面的问题,除分块管理的少量经费外,均由一位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
五、协商联系制度
(一)提高政务活动的开放程度,加强重大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由省政府发言人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全省的大事,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二)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多渠道、多层次地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特别要重视与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方面专家的联系,征询他们的意见。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建立省政府领导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抓好任务落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三)省政府的文件和会议,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省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六、公务活动制度
(一)要精简会议,减少领导同志过多的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和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剪彩等各类庆典活动,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
(二)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需要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应提前5天将具体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由分管副秘书长报主管领导同志提出意见后,经省政府秘书长统一平衡审定。
(三)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项公务活动,内事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外事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副省长、秘书长离开长春到外地出差、出访或休养等应报请省长同意。出差、出访回来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口头或书面报告省长,必要时通报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
(五)领导干部外事出访要从严掌握。省长、副省长出访,报请国务院批准。厅长(委办厅局正职)出访,经主管副省长审核,报省长批准,副厅长(委办厅局副职)出访,经主管副省长批准。除外贸厅、外经局、外办、体委以外,其他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年内出访一般不超过两次。工作访问不安排顺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