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草稿);3.通报全省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报告;3.讨论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5.分析全省形势,互通情况。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开和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副秘书长受省长或副省长委托,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四)省长召开和主持全省市州长会议(简称市长会议),研究部署全省经济工作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市州政府的意见。全省市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五)省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省长、副省长碰头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主要是及时研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常务会议、会体会议和省长、副省长碰头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副秘书长受省长或副省长委托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委托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省长审批,或经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省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省长。属于省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文件,除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方面的紧急重要事项外,其他均应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呈送省长或主管副省长审批,而不应直接送省长或主管副省长审批,更不应同时分别直接送省长、副省长审批。省政府办公厅收到的文件,需要送批的,在送批以前,办公厅及主管副秘书长应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审核把关,然后呈送主管副省长审批。重要问题,主管副省长审批后,应送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核批。为提高工作效率,呈送省长、副省长审批的文件,确属紧急的事情,可在注明紧急程度的同时,注明批退的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