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同其他地方的教育交流与协作,吸收国内各民族的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有益经验。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发展同国外的教育交流与协作。
第九章 朝鲜族教育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决定朝鲜族教育的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朝鲜族教育,扫除文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城市要逐步普及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办好中等专业教育,培养各类朝鲜族人才。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朝鲜族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以实施,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朝鲜族教育工作。
第五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十一条 上级国家机关关于教育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延边朝鲜族教育实际情况的,自治州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加强对朝鲜族教育的督导和评估工作。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兴办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把朝鲜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作为本地区教育工作的重点,加强管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