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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朝鲜族学校的各科教材都必须根据课程计划配齐教学大纲、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教学用挂图、辅导材料等教学用基本图书。
  朝鲜文教学用图书出版发行部门,切实保证教材的质量,并保证按时供应。
  第二十六条 朝鲜族学校必须使用国家教委、省教委和州教委许可的教学用图书,不得擅自使用非经许可的图书、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朝鲜族学校的图书室(馆)人均藏书量、图书报刊种数、阅览室库位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工作人员数等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加强新师资的培养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努力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朝鲜族教师队伍。
  第三十条 朝鲜族学校的教师都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取得教师资格的相应学历,并逐年提高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科学历者的比重。
  第三十一条 在朝鲜族学校任教的教师要熟练地掌握现代朝鲜语言文学,同时要兼通汉语文。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规定的民族学校人员编制标准,配齐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并努力提高朝鲜族学校办学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应当有计划地解决城乡教师的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问题,对边境地区和边远山区教师应当予以补贴。

第六章 朝鲜族教育科学研究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朝鲜族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和教育学会,建立一支专、兼职研究人员相结合的教育科学研究队伍。
  第三十五条 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必须明确科研方向和科研任务,教育科研必须为本地区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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