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反价格欺诈、
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1994]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物价部门应在上级物价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价格管理、监督工作,并应组织所属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并有权举报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正常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