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伤残者医疗终结,按《大连市医务劳动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1至4级每月给付定期伤残补助金,分别为50元、45元、40元、35元;5至10级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按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十六个月、十四个月、十二个月、十个月、八个月、六个月计算。
(三)确定为1至3级伤残者,退休后按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收入的50%、40%、30%发给护理费。
(四)职工因工伤残必须安装假肢、假牙、补眼;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会)同意,在指定部门购买和安装,所需费用按规定的标准(见附表三)给付,并随价格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因工死亡(含1至4级因工伤残职工退休后死亡)给付以下项目:
(一)丧葬费,按五个月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计发;
(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每人每月按照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12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三)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三十六个月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计发;
(四)在职职工因工死亡,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不超过八人)的路费、住宿费(不超过十天),按我市公出人员差旅费标准给付。
第四章 工伤保险的管理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负伤,企业应积极组织抢救,伤情稳定后,送指定医院治疗。必须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按大连市卫生局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转诊手续,报大连市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前的医疗费暂由企业垫付。医疗终结后由企业承办人员持职工因工负伤报告(重伤和工亡,必须持职工因工负伤证和工亡证)、门诊检查资料以及出院诊断书和医疗费收据等,由劳动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报销。
未经大连市卫生局同意和大连市劳动保险机构审核备案,到外地或非指定医院治疗、伤情与用药处方不符以及经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达到规定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必须做劳动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由市劳鉴会负责组织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