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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失效]

  留学人员的配偶随其来连工作,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原则上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并按规定分别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调转等有关手续;如专业不对口,干部由市人事部门,工人由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以不迁入户口短期工作,并确保其来去自由。
  第七条 外省市留学人员来连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对来连长期定居的,持市人事部门开具的落户证明、出国留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二)短期来连居住的,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短期居住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暂住户口。  
  第八条 外省、市留学人员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下同)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申请随迁我市的,可以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和必须由本人赡养的父母系农业户口的,优先办理“农转非”、“乡进城”手续。
  户口原在大连的留学人员到乡镇企业及县(市)工作的,户口可保留或落在市内,其子女上中小学或入托的,可自选学校及园所,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优先接收。
  第九条 来连工作留学人员,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属停薪留职的,其在国外留学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其他人员出国前与回国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受聘担任专业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对在国外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可分别确定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按同等职务优先分配住房。
  对短期回国服务的人员,或来大连后暂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的人员,可由聘用单位出资租借回国留学人员公寓。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来我市工作后,用人单位每月分别发给40元、80元、100元生活津贴。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来连定居工作的,凭人事局出具的有关证明,其回国时携带进境行李物品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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