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引进留学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0年2月13日)废止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
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1993>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发挥出国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大连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公民自费或公派出国,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市政府负责留学人员来连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认真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来连工作的接待、咨询、服务和安置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国留学人员来连,可以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到境外和外地驻连或大连驻外机构、企业工作;可以自办、合办各类企业,也可以用个人和其在境外注册公司名义来连投资,或利用自己的专利、技术成果、资金向我市各类企业投资入股。
凡来连投资,自办或兴办股份制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及国内紧缺技术先进产品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连工作,出国前是我市人员,不论是办理停薪留职或辞职手续的,还是被辞退、除名或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均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或经市人事部门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是外省、市人员,可自行联系或由市人事部门推荐工作,其工作调动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