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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兴农规定》的通知[失效]

  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要开展绿色证书活动。
  第三十九条 鼓励乡(镇)企业对职工开展全员技术培训。培训考核的成绩应和职工的工资晋升和奖励挂钩。
  第四十条 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各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可开办技工学校,或与高等院校联办成人中专或大专班,为企业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专款用于技术培训。培训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由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使用,其主要用于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教材编写、讲课报酬及培训基地建设等项开支。

第七章 科技投入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农村科技进步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农村科技三项费用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县(市)、区要将科技三项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科目,并根据当年财政情况,优先安排拨款。
  第四十三条 建立市农村科技基金。市农村科技基金的主要来源是:
  (一)每年从市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
  (二)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
  (三)科技三项费用有偿用于农村使用返还的经费;
  (四)国家划拨的专项费用和从社会筹集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市农村科技基金,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业科学研究基地、试验示范基地、星火技术示范基地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奖励对农村科技进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各县(市)区、乡(镇)也应广辟资金来源,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增加对农村的科技投入。
  第四十六条 农村科学研究单位、技术推广机构的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并应随科技事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
  第四十七条 农村科技贷款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编制下达农村科技贷款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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