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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兴农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村办、农户联办和个体兴办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以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为主吸收农民参加的各类专业的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关部门应从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植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学研究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订立技术合同,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科技人员

  第二十五条 科技人员是推动科技兴农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创造有利环境。
  第二十六条 对在农村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其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并在分配住房时给予优先解决;对在贫困乡(镇)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奖励和补贴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在农村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评聘技术职称时,要以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考核依据,在晋升中级(包括中级)以下技术职称时,外语水平不做必备条件。对有突出贡献者,允许破格晋升。
  第二十八条 对到农村创办民营科技开发机构的科技人员,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员承包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取得的个人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承包农副产品深加工等技术承包收入,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按月减除八百元)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技术开发机构为乡镇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从事上述活动的科技人员,在奖酬金的提取比例上实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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