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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兴农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国家、省相关文件替代)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兴农规定》的通知
 (沈政发[199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科技兴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科技兴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兴农是指通过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先进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资源,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工业,全面振兴农村经济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技兴农工作在市科技兴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第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兴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科技兴农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综合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技兴农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有一名乡(镇)长负责科技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要配备科技副职,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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