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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二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资质审查;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经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并接受资质审查;
  (五)向审定的投标单位分发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材料并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并返还投标保证金;
  (八)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招标单位返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时间应自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有资质的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咨询部门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进行定额、规范和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并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及施工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和优质工程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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