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由户主或承租人提出证明文件,填写《免购租房债券审核表》,经出租住房单位认证、代办银行确认和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允许不购买租房债券:
(一)个人出资购买的全部产权住房和公私共有产权住房。
(二)被动迁户回迁安置的住房中由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部分。
(三)持有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社会救济户、烈属抚恤户和残疾人困难补助户。
(四)持有承租人所在单位证明的单位定期困难补助户(符合市统一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计算口径)。
第十六条 租房债券资金做为专项住房建设周转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出租住房单位可根据资金管理中心的单位购建房贷款规定,在承租人所购债券额度内,向代理租房债券发售和兑付业务的工行房贷部或建行房贷部申请单位购建房专项低息贷款,使用租房债券资金,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建设。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沈阳市承租新房及再分配旧房购买租房债券标准表》
附件: 沈阳市承租新房及再分配旧房购买租房债券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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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住 房 条 件 │租房债券认购标准 │
│ 号 │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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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自用 │ 50 │
│ │卫生间带浴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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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暖气、上下水,自用厨房、 │ 45 │
│ │厕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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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暖气、有上水或下水,共用厨房 │ 40 │
│ │或厕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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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无暖气,有上、下水,自用厨房或 │ 35 │
│ │厕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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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简易房或其它无暖气房屋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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