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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凡地方职工租住军队、铁路、煤炭、石油等单位住房的,其租金执行该单位标准,住房补贴凭出租住房单位出具的证明,按沈阳市补贴标准从提租之月起发给。
  第十四条 东北制药总厂、新阳机器制造公司等提租补贴一步到位的房改试点单位,其补贴水平仍按试点规定执行。
  由市、县(市)、区房管部门所属房产经营单位经租的青年公寓的押金成本租金标准不变。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附件:       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一、凡本市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公有住房租金由基础租金,调节租金和附加租金组成。
  三、公有住房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租金,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
  四、使用面积一律从内墙墙面测丈,测丈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乘积面积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五、使用面积包括:居室(拉格、壁橱等)、厨房、厕所、卫生间(浴室、洗脸室),小仓库、走廊、方厅等户门以内的有效面积。
  六、两户共用的使用面积每户各分摊二分之一;三户以上(含三户)的共用面积不计租。
  七、复式住宅按底层面积外加20%的合计面积计租。
  八、楼房底层和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各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减0.02元,不递减;二、六层不增不减;三、四、五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加0.03元(不管有无电梯均按此规定增减)。
  九、每户只要有一个南窗居室的即加南向调节租金;仅有北窗居室(指全部居室)的减北向调节租金。
  十、木地板按实际铺设面积;铝合金门窗按樘计算,另加附加租金。
  十一、阳台不计租。
  十二、属住户自费安装的项目,按原有条件计租。
  十三、简易房是指“二四砖墙”或土坯墙及油毡屋面的房屋。
  十四、室内净高在1.5米以上的斜坡的屋顶间或阁楼间和可供使用的地下室,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租。
  十五、公有住房租金计算标准是由基础租金,调节租金,附加租金三部分组成(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38元);
  十六、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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