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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为便于计算与发放,月标准工资100元(含100元,下同)及其以下的,月补2元;100元以上到150元的,月补3元;150元以上到200元的,月补4元;200元以上到250元的,月补5元;250元以上到300元的,月补6元;300元以上到350元的,月补贴7元;350元以上的,月补8元。
  住房补贴核定后,即为定额补贴,在下次调租前不得变动。
  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的工资基数为准。
  住房补贴由出租住房单位出具“租住公房证明”,职工转交所在单位做为发放住房补贴的依据。
  第七条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凡住房不超过国家或省市住房控制标准的,因提租增支,对其净增支部分<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补贴)>,按下列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红军时期的,对净增支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抗日时期的,对净增支部分按70%补助;建国前的,对净增支部分按50%补助。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续住用的,其租金净增支部分仍按上述规定享受补助。其配偶再婚或完全由子女接续住用的,不再享受上述规定的补助。
  第八条 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社会救济户、单位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户、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户和烈属抚恤户,因提租增支,对净增支部分,可由本人申请,分别由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第九条 自全市统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之月起,对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新增租金部分(新增租金=新租金-原租金),按20%由市统筹,用于社会补偿(如住房解困)。各出租住房单位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上缴上月新增租金统筹部分(超标加租部分不统筹),报送租金报表。
  在核定上缴统筹租金额度时,原租金低于市房产管理部门原定统一租金标准的,按下列租金标准计算原租金基数:平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13元,楼房为0.17元。
  统筹新增租金工作,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抽查核实。
  第十条 各出租住房单位提租后的租金仍存在现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此次因提高租金给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发放补贴,包括按出售公有住房办法购房拥有全部产权和公私共有产权住房的职工,不包括住私房和住独身宿舍的职工。但过去租住私房职工享受的补贴仍按沈劳发<1984>149号《关于职工租用私房租金补贴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新租后,如遇有借故拒交租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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