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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政发<1993>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改变低租金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军办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计算办法,均按统一规定的《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每户月租金额,由出租住房单位核定,并给住户填发核定后的租金通知单,做为住户按月交租的依据。
  第五条 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租金评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市统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住房补贴。其中,企业在职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补贴的2%逐月计发;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离退休后按国家及省市规定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按2%逐月计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职务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的2%逐月计发。计发补贴基数不足百元的按百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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