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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资金的归集

  第五条 市住房资金的来源
  (一)自管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额10%市借用部分;出售国有直管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额60%市统筹部分。
  (二)职工个人按月工资每月存储5%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按相同数额同时给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三)房改起步后新增租金按20%由市统筹部分。
  (四)市统一发行的租房债券收入。
  (五)市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
  (六)可纳入住房资金的其它资金。  
  (七)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和经营收益。
  第六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用于住房建设的投资、改造、维修及管理费用。
  (二)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折旧费等项专用基金。
  (三)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  
  (四)出售自管公有住房收入留用部分。
  (五)按规定取得的住房优惠贷款。
  (六)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外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住房基金。
  (七)市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改资金。 
  (八)市财政和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九)可纳入住房资金的其它资金。
  (十)单位住房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第三章 资金的运用

  第七条 市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全市住房解困、危房和旧区改造。
  (二)支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租房债券的本息。
  (三)按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提租补贴和贴给职工的公积金部分。
  (四)单位及个人建造、联建、翻建、购买住房资金不足部分的低息专项贷款。
  (五)用于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和单位给职工存储住房公积金部分。
  (二)自管和代管公有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三)公有住房改造和建设所需的资金。
  (四)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
  (五)用于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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