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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
 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政发<199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沈阳市住房资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划转住房资金,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设步伐,保证住房资金的归集与合理使用,逐渐进入良性循环。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办法”对出售公有住房、提租补贴、租房债券、住房公积金等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分别对单位或个人所归集、上缴统筹、借用及回收的资金和其它用于住房建设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提出住房资金的投向和使用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资金管理中心执行;市房改办受市房改领导小组的委托,负责对资金管理中心执行住房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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