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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失效]

  各单位建设住房,可以专项低息贷款的形式使用本单位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公积金本息还给本人;职工在本市调转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划转;在职职工去世时,公积金可由继承人提取。
  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监督使用。委托有关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结算、存贷业务。
  (三)提租补贴、超标加租
  改革现行公房低租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采取分步渐进的调租步骤,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在提高租金的同时,给职工适当的住房补贴。
  “八五”期间,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力争达到包括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计租水平。在房改起步阶段,将月租金由现在的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15元统一调整到平均0.38元,同时按月给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住房补贴。
  在职职工的补贴标准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计发。月工资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再加离退休后增加的补贴性工资为基数计发。
  对按职工买房公助办法购房,拥有住房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职工,同样发给住房补贴。住私房的,其住房补贴按沈劳发<1984>149号《关于职工租用私房租金补贴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住集体宿舍的独身职工暂不发补贴。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预算;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列支;离退休职工从营业外列支。
  对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实行超标累进加租。
  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的社会救济户、单位定期困难补助户、残疾人困难补助户和烈属抚恤户因提租增支,对其增加支出部分,可由住房承租人提出申请,分别由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凡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国家或省市住房控制标准的,对其增支部分按下列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增支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70%补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50%补助。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和父母接续住用的,其租金增支部分仍享受补助。其配偶再婚或子女接续住用时,不再给予补助。
  直管和自管房新增租金的20%,由市统筹,用于社会性住房补偿。提租后,增加的租金仍免交房产税。
  (四)租房买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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