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成本价和标准价新、旧住房,均可调可换。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私共有产权住房,可以通过交纳旧房准成本价与标准价差价款的办法,将部分产权转变为全部产权。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被动迁,个人应按旧房准成本价或标准价补齐原面积的成新差价和结构差价;新增面积按新房准成本价或标准价计算。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不再交纳房租。
公有住房出售后,采暖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公有住房出售后,各户自用部分的维修由个人自理;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仍由售房单位负责,购房职工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管理费。
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原则上用于住房建设。出售自管房回收的资金,市政府借用10%,满五年返还。出售直管房回收的资金,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60%,市房产部门使用40%。
向职工出售新、旧公有住房,须报市房改办审批;出售旧房须经市房屋评估中心评定成新。
(二)新立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体现职工互助,单位资助,增强职工购房能力的住房资金积累制度。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军办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所在单位共同存储。职工按月标准工资5%逐月存储;单位也按其月标准工资的5%逐月给职工存储,两者均归个人所有。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指定的银行为每个职工开设个人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比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个人存储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支付;企业给职工存储的部分,按新会计制度办法规定的项目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给职工存储的公积金,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列入预算,属于差额补贴或自收自支的单位比照企业列支。对亏损企业及其职工确实无力存储住房公积金的,在经过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认证后,允许暂缓存储公积金,待经济条件好转时实行或补存。
公积金是用于职工购房、建房和自有私房翻修的专款。经申请,允许同住的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其存储的公积金,用于集资买房或建房。职工使用公积金购、建房后,仍要按月存储公积金。职工将其住房出售时,要将原来使用的公积金原数存入各有关职工的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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