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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失效]

  (三)坚持单位资助和职工互助的合作解决住房的原则,逐步发展职工住房合作社,建立个人和单位共同积累住房互助合作基金的制度,走互助合作的道路;
  (四)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渐进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办法逐步实施;
  (五)坚持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在房改的目标方向、基本政策上同中央、省的要求保持一致,又要使房改的具体内容、措施和步骤切合沈阳实际。近期要以出售公有住房为重点,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核心,加大租金改革力度,扩大资金来源,促进经济实用住房建设和危旧房的改造,推动解危解困。
  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出售公有住房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建的住房、购买的商品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一律按先出售后出租的原则向职工出售或出租。出售的房价分为准成本价和标准价两种。房改起步阶段的新房价格:砖混结构单元套房准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起点不低于600元,标准价起点不低于349元。房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由产权单位承担。
  鼓励职工、居民购买已经租用的公有旧住房(含被动迁户回迁安置的新房),其价格也分为准成本价和标准价两种,并以成新折扣计算。房改起步阶段的旧房价格:砖混结构单元套房准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起点不低于400元,标准价起点不低于302元。
  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每年公布一次。
  鼓励收入较高的居民和有资金能力的居民,以市场价格购买自住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费待遇。
  职工购买的准成本价新、旧住房,其产权为个人全部产权,允许出售、出租和赠与;标准价新、旧住房,其产权为公私共有产权,允许继承、出售。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其产权为私有。
  职工购买的准成本价新、旧住房,取得产权后即可出售;标准价新、旧住房,居住满五年后允许出售,如职工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允许提前出售。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新、旧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增值部分按国家、单位、个人各自所占的产权份额分成。
  职工购买新房,一次交清全部购房款,给予减收房价20%的优惠。职工购买现住的旧房,给予减收房价10%的现住房优惠,每年工龄减收房价0.5%至0.8%的工龄折扣以及一次交清全部购房款减收房价25%的优惠。
  职工购买新、旧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低于50%。其余50%房款的付款期,购买新房为10年,购买现住旧房为8年。
  职工购买准成本价和标准价新、旧公有住房,每户只享受一次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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