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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政发<199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提高对住房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注意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指示精神,根据《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到“八五”末期,全市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6.5平方米,并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不足两平方米的住房特困户的居住拥挤问题。到2000年,全市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8平方米,基本缓解城镇居民住房困难。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住房资金的原则,逐步改变单靠国家和单位统包、实物分配住房和低租金的住房制度,建立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筹资金建设住房的机制;
  (二)坚持售、租、建并举的原则,逐步实行按经营价出租住房,积极发展个人自有住房和公私共有产权住房,形成租买比价合理、促进售房、推动建房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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