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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职工家庭成员,根据《实施办法》发布之日房屋使用证和户口簿的记载确定。
  已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购买公有住房,本人工龄低于已故离退休人员的,可按已故离退休人员的工龄享受折扣。
  第十四条 向职工出售的新、旧公有住房,按有关政策减免税费。
  第十五条 向职工出售新、旧公有住房回收的住房资金,按国家规定免缴税金。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新、旧住房后,不再交纳房租,实施提租补贴时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职工按本细则规定购买公有新、旧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优惠待遇。下列情况,职工购房也属于享受一次优惠待遇的范围:
  (一)一次购房,没有达到控制面积标准,差额面积等于或大于单室住房面积;
  (二)一次购房,没有达到控制面积标准,差额小于单室住房,须将原购住房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售房价格卖给原售房单位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职工离婚,经法院裁决或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原住房归对方所有或使用的;
  (四)职工再婚后,双方都没有住房的。
  第十八条 职工按本细则购买的新、旧住房,在按准成本价交齐全部价款后,其产权为个人全部产权,由房产管理部门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按标准价交齐价款的,其产权为公私共有产权,发给《公私共有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按原沈政发(1988)61号文件规定购买的新、旧公房(住房特困户、住房合作社社员全价购买的住房除外),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公私共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私共有产权住房,如转变为个人全部产权住房,需补交当年旧房准成本价与原购房时标准价之间的差价款。职工补交这个差价款,享受当年购买旧房的优惠待遇。差额补齐后,换发完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差价款的计算公式:
实补交总额=(当年旧房的准成本价-原购房时的标准价)
       ×(1-各项优惠系数之和)×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职工在按准成本价交齐全部价款后允许出售、赠与、出租。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新、旧住房,允许继承,居住满五年后允许出售。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增值部分,按国家、单位、个人各自所占的产权分额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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