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改起步阶段,新房准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起点不低于600元;标准价起点不低于349元。
取得使用权证并进住的住宅,均为旧房。在房改起步阶段,出售混合结构楼房准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起点不低于400元;标准价起点不低于302元,单元式套房混合结构实际售价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的按120元计价。砖木结构楼房准成本价起点不低于320元;标准价起点不低于253元。平房准成本价起点不低于280元;标准价起点不低于231元。
今后,每年新、旧公有住房售价由市政府逐年公布。
第九条 售房价格,应根据楼层、朝向、设施条件(旧房还应包括评估的成新系数)的不同相应增减(详见附件)。
应交总额计算公式:
准成本价
新房应交总额= ×(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
标准价
×建筑面积×(1-优惠系数)
准成本价
旧房应交总额= ×成新系数×(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
标准价
×(1-各项优惠系数之和)
第十条 旧楼房每户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将一栋楼各户使用面积分别核定后,计算出总使用面积,以该栋的总使用面积除以该栋总建筑面积得出换算系数;再以各户的使用面积除以换算系数,即可求出。其计算公式: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换算系数
丈量核定使用面积,必须按建设部(84)城住公字第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购买新房的职工,一次交清全部购房款,给予减收应交总额20%的优惠。
购买新房可分期付款,首次交款不得低于应交总额50%,其余50%可在十年内交清,每年交款不低于应交总额的5%,每提前一年交款,则减收余额的3%。
第十二条 购买旧房优惠售房价格的10%。
一次交清购房款的,减收售房价格的25%。分期付款,首次交款不得低于50%,同时给予减收交款部分15%的优惠;其余50%可在八年内交清,每年交款不低于应交总额的6.25%,每提前一年减收余额的3%。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旧住房,享受工龄折扣。每一年工龄减收售房价格的折扣系数;红军时期为0.8%;抗日战争时期为0.7%;解放战争时期为0.6%;建国以后为0.5%。确定原则按职工家庭成员中工龄最长者计算,自管房产权单位职工工龄低于家庭中外单位职工工龄,自管房产权单位则以后者的工龄计算购房工龄折扣。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的工龄,不享受工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