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城市苗圃建设要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圃用地面积不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育苗的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群众性育苗。
第十条 城市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绿化工程竣工,须经批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凡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绿化工程,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当年不能完成的绿化工程,必须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费后,由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完成。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按下列途径解决: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改造的绿化项目,从城市维护费中拨付;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区的绿化,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部分外,均由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中列支;
(三)厂区、院内的绿化,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四)单位共建的公益性绿化,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内栽植的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国家公有绿地和由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一九八二年以后栽植的树木按谁栽谁有的原则处理,凡单位投资栽植的归单位所有,个人投资栽植的归个人所有。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按下列规定养护管理: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由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三)厂区、院内绿地,由单位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凡引进、调出苗木、花卉种子,需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准引进或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