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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21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陈家泽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坚持土地的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市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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