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
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通知
(抚政发<1993>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
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
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累城市建设基金,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旧区改造、新区开发等房屋建设活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单位)和建设单位,须按本办法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持计划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通知书》)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纳环境差价费后,凭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证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四条 环境差价费以新增建筑面积为基础数据,按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计征。
新增建筑面积是指新建住宅与原有住宅、新建公建与原有公建建筑面积之差。
在交纳环境差价费时,如施工图纸未设计完,新建房屋建筑面积暂以规划图建筑面积为准;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再按施工图纸建筑面积重新核定。
原有房屋建筑面积,公有房屋以《国有房屋产权证》为准,私有房屋以《房产执照》为准。
第五条 环境差价费应一次付清,如资金有困难,可按平方米综合造价(暂为720元)折算相应建筑面积交纳。
第六条 交纳的建筑面积按施工图纸成单元、立厅确定。交纳的面积如与施工图纸户室面积不符时,相差五平方米(含五平方米)以内的,不退不补;相差五平方米以上的,超过五平方米的部分,按平方米综合造价(暂为720元)折算成金额交纳或退还。
第七条 新征土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