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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征收和减征免征范围

  第七条 下列车辆应当全额缴纳养路费:
  (一)各种民用机动客车、货车、特种车、平板车、专用车、牵引车、挂车、胶轮拖拉机、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以及公路运输畜力车;
  (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以及租给地方单位、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跨行公路在20公里以上的(不含20公里)公共汽车、电车;
  (五)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六)驻我省的国际组织、外国办事机构及个人使用的车辆;
  (七)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个人使用的车辆;
  (八)本办法规定减征免征范围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第八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和省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由国家预算内经费全额开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的5人座(含5人座)以下的小客车、摩托车;
  (二)外国领事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城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交通、城建部门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各种出租车辆);
  (四)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核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不含厂矿企业)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民政部门的殡葬车、收容遣送专用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机关的警车、囚车、消防车,公安、交通部门的清障车、道路安全设施装修工程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城建、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车、微波通讯车,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养路费稽查专用车;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车辆;
  (六)领有农机专用牌证,不上公路行驶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七)工厂、矿山、车站、机场、油田、码头等单位不在公路上行驶的专用生产车、装卸车以及林场的积材车;
  (八)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自用车辆,接送残疾人上下班的通勤专用大型客车;
  (九)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校、收容遣送站、烈士陵园、荣军医院的生活用车按单位免征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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