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发布日期:1998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1994]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养护和改善公路的资金来源,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我省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对全省养路费征收稽查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其所属的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养路费征收稽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政、农机、银行等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交通行政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六条 征稽人员执行职务应当统一着装,持省统一制发的证件。征稽专用车辆应当装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标牌,并由公安机关批准,安装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