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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废止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辽宁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土地资源管理与资产管理并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执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必须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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